武漢人民政府日前發(fā)布《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規(guī)定,新能源汽車在武漢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fā)放通行證,三環(huán)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
通知明確指出,武漢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2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1:1的比例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此外,武漢要求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公共機構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優(yōu)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更新或新增車輛的40%以上應采購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
以下為政策原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fā)〔2015〕2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經(jīng)研究,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通知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工產(chǎn)業(yè)〔2009〕第44號)定義要求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下同)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對于在本市購買、在本市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并在本市運營,且已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武漢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2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1:1的比例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三、社會力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符合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空間布局規(guī)劃要求,且驗收合格的交(直)流充電站(樁),按照項目投資額和充電樁功率給予補貼。
四、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公共機構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優(yōu)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更新或新增車輛的40%以上應采購新能源汽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
五、繼續(xù)實行差別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fā)放通行證,三環(huán)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
六、嚴格執(zhí)行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等政策。
七、對在我市注冊登記且納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免收城市道路橋梁隧道ETC通行費用,城市道路停車收費實行減半征收政策。
八、鼓勵從事新能源汽車運營或租賃服務的企業(yè)在漢設立總部,對于運營平臺和數(shù)據(jù)中心設在武漢,采取網(wǎng)約車和分時租賃模式運營新能源汽車的經(jīng)營性企業(yè),按照總部經(jīng)濟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九、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按照電網(wǎng)項目建設用地給予保障和優(yōu)惠。
十、城市新建小區(qū)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20%的比例規(guī)劃和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不得隨意占用和破壞。
十一、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扶持性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關政策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